(2017)内0426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6民初3658号原告白某,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白某与被告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张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借款的发生之日起其中20000元按约定利率月息1分5厘、20000元按月息2分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夫妇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有被告陈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约定了利率,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总是一拖再拖,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贵院。二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两份。(1)、欠条一枚,证明:被告陈某从我处借款40000元,其中20000元月利率1.5分,另20000元月利率2分。张某系陈某的妻子。涉案款项是其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张某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光盘一张,证明欠款40000元中20000元月利率是1.5分,另20000元月利率是2分。欠条上”1万元利按每月0.015%及2万元利息按每月0.02%”是笔误,该欠条所有字迹是陈某个人书写,我文化不高,当时没有注意。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30日,被告陈某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约定其中2万元月利率1.5分,另2万元月利率2分。后经原告索要欠款,被告至今一分未还。故诉至本院。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催要欠款后,被告方未尽给付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由于被告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本金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另本金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陈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丽丽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