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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财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昌平与石昌英、石昌云、石昌香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昌平,石昌英,石昌云,石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74-1号申请人:石昌平,男性,汉族,1962年0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大同镇。被申请人:石昌英,女性,汉族,1965年02月0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申请人:石昌云,女性,汉族,1974年0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大同镇。被申请人:石昌香,女性,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大同镇。石昌英、石昌云、石昌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昌平在恒口示范区大同镇富强机场的承包土地拆迁补偿款20万元予以冻结。石昌平对保全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冻结石昌平在恒口示范区大同镇富强机场的承包土地拆迁补偿款20万元,系因石昌英、石昌云、石昌香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石昌英、石昌云、石昌香认为该笔款项系其应分得的份额,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石昌平申请复议的理由为:1.石昌英、石昌云、石昌香申请保全20万元数额过大;2.该款项系拆迁房屋的补偿款,石昌平申请复议理由涉及的相关内容系案件审理阶段应查明的事实,故石昌平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昌平的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唐 炜代理审判员 康 芳代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成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