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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XX与陈俊良郭朝辉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俊良,郭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陈俊良,男,汉族,1973年8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郭朝辉,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XX与陈俊良、郭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9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76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俊良、郭朝辉共偿还567691元,其中定于2017年7月9日前支付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支付2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1769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