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光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8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光辉,男,199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征,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柏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辉及其辩护人马征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黄光辉通过微信(昵称“辉昂龟业”)在网络上发布售龟信息,被害人赵某收到信息后,与黄光辉联系并约定以人民币10000元购买一只金钱龟。2017年4月11日,赵某向黄光辉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4,户名:杨某)转存人民币10000元后,黄光辉通过快递向赵某邮寄了一个装有海草的塑料饭盒。事后,赵某要求黄光辉退款,黄光辉拒绝退款并中断与赵某的联系。2017年4月2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阳江市江城区平湾路46号楼下抓获黄光辉。案发后,黄光辉的家属已经向赵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赵某对黄光辉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赵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黄光辉的供述及对所用的信用卡、手机、快递及塑料盒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信息、交易截图;快递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光辉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光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黄光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光辉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黄光辉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较轻;3.被告人黄光辉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被害追已对被告人黄光辉表示谅解。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黄光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光辉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黄光辉的家庭户口簿,证明被告人黄光辉的身份情况。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光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光辉案发后通过家属向被害退还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辉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黄光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光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