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文通、陈碧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文通,陈碧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710号原告: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法定代表人:曹承香,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红,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通,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碧菜,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文通、陈碧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文通、陈碧菜在庭外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巧楡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