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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贵元与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元,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677号原告:张贵元,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委托代理人:梁红、董银凤,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法定代表人:吴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元诉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贵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贵元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