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舟山市新城汇润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舟山市新城汇润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民初16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新城汇润酒店,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号*幢景达大厦*楼部分**楼。经营人:李求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舟山市新城汇润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敏审 判 员 熊俊杰人民陪审员 杨雪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龚 杨代书 记员 戎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