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262号符小平诉周小莉返还原物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小平,周小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262号原告:符小平,男,苗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周小莉,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符小平与被告周小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符小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小平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符小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符小平负担。审判员 陈功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