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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先义、郭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先义,郭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曹先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郭惠民,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曹先义与郭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