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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47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现住黑山县某某胡同。被告:张某某,女,50岁,现住黑山县。张某诉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