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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延平与侯晓达、侯俊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延平,侯晓达,侯俊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13号原告韩延平,女,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晓达,男,回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南乐县。被告侯俊超,男,回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西段。委托代理人马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延平诉侯晓达、侯俊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延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延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