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成彦与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彦,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54号申请人:王成彦,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德政小区集体公社平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法定代表人:李玉,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成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成彦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于2017年06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于2017年7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成彦案件款22,000.00元。二、执行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王成彦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7】第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