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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与被执行人刘学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宇,刘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郭洪宇,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马河区。被执行人刘学伟,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与被执行人刘学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学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于2017年4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302号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