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与被执行人刘学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宇,刘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郭洪宇,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马河区。被执行人刘学伟,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与被执行人刘学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学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于2017年4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洪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302号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