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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于德州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贷款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德吉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德吉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