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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巴检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14时50分许,在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金星村花大��岩口施工路段驾驶渝GA11**中型自卸货车倒车时,因观察不够,将车后行人谢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该车车主余军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80000元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宋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