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228杨红兵与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兵,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兵,男,回族,1966年11月7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陈丽梅,女,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周俊,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兵与被执行人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