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廖齐宇与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齐宇,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475号原告:廖齐宇,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焦松,男,汉族,财神镇坪地小学教师,住赫章县。原告廖齐宇与被告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廖齐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齐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仁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