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峰、樊云英与郭增付、赵便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峰,樊云英,郭增付,赵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郭峰,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樊云英,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郭增付,男,195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赵便兰,女,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峰、樊云英与被执行人郭增付、赵便兰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