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童平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21号被执行人童平军,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21988********,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二团十二连平方区。被执行人童平军涉嫌盗窃罪处罚金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480元,尚有5480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