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黄慧萍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慧萍,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黄慧萍,女,1970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丽珍,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慧萍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慧萍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房产、车辆等信息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一个银行帐户,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