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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诉邓某甲、邓某乙、南充移山运业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南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邓某甲,邓某乙,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034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吴某乙,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吴某丙,男,汉族,1933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邓某甲,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邓某乙(曾用名邓松林),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与被告邓某甲、邓某乙、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明人民陪审员  邓华林人民陪审员  何多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君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