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牛晓雯与陈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牛晓雯,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刚,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铭,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牛晓雯诉被告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9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牛晓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铭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也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鉴于目前情况,请求暂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查找到相关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字7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