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罚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国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罚62号被罚款人:苏国松,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洪洋与被执行人苏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苏国松拒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苏国松罚款500元,限于2017年6月2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