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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国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国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财保52号申请人:南京国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茶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明。申请人国立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宁成公司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底向申请人多次采购各种型号电力铁附件产品,2012年11月13日,经双方核对往来账单,确认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货款34959108.81元。截止2017年1月23日,尚欠申请人货款14711583.2元,后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国立公司通过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国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今后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