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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成生、林州市临淇镇东张学校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成生,林州市临淇镇东张学校塑料厂,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生,男,汉族,1951年2月10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临淇镇东张学校塑料厂,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法定代表人:赵白生,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法定代表人:邓林江,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成生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东张学校塑料厂、被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成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