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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谭海申请执行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谭海,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办事处罐子口社区被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明月星城,法定代表人:莫奎。本院在执行谭海与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