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傅忠华、郑荣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忠华,郑荣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忠华,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再成,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厦门祥圆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荣宗,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傅忠华与郑荣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郑荣宗名下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违约金20000元、车辆使用费、公告费400元、闽D×××××奥迪小轿车一辆及该车辆的行驶证、购置证、车钥匙两把、备胎一个,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