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游春平、贺前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春平,贺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9号申请执行人游春平,男,生于1982年2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贺前坤,男,生于1987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春平与被执行人贺前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前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游春平执行款6788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并支付执行款25元。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贺前坤采取纳入失信等处罚措施,但被执行人贺前坤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游春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