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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罗茨建材经营部与上海贝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罗茨建材经营部,上海贝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罗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余新贵,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贝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郑钰,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水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苏林波,总经理。原告上海罗茨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贝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1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贝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罗茨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贝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偿付票款1,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8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贝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与其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无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沪0117执276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