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马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1,马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监1号原审原告:刘某1,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1父亲。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马某1,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马某2,男,现年43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马某1父亲。原审原告刘某1与原审被告马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2016)甘12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世恩审判员 王淑钰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昕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