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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与王旭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王旭升,周青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6293号原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升,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俊,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松,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旭升、被告周青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