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监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永强申请执行光山县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光山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监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强,男,1962年8月12日生。住罗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光山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郭才远,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李永强申请执行光山县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豫15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由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