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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新野县城乡规划局与孟显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城乡规划局,孟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城乡规划局。被执行人孟显峰,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新野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孟显峰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野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孟显峰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行审6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