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朱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朱鸿,谢婉玲,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鸿,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谢婉玲,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北极海小区3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朱鸿,董事长。经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评估、拍卖、变卖了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州市农商银行股金。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