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研梅与王丽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研梅,王丽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956号原告:董研梅,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钢,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住诸城市。被告:王丽丽,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研梅与被告王丽丽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研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研梅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