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佃花与王富星、王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佃花,王富星,王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087号原告:赵佃花,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富星,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岩,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法定代表人:于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佃花与被告王富星、王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佃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佃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佃花负担。审判长 耿复永审判员 刘岩敏审判员 郭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