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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1、何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1,何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625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身份证号×××。被告何某1,女,22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何某2,男,4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1、何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