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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穆丽楠与王四、王兰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丽楠,王四,王兰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402号原告:穆丽楠,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迎滨,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女,汉族,1984年7月17日生,住廊坊市大城县,。被告:王兰芳,女,汉族,1980年6月4日生,住廊坊市大城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楠,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丽楠诉被告王四、王兰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丽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丽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穆丽楠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