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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蒙某某、秦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蒙某某,秦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211号原告秦某某,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蒙某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告秦某1,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田心里村23号,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蒙某某、秦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蒙某某、秦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蒙某某、秦某1的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蒙某某、秦某1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因原告秦某某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