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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生奎与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永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生奎,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财保2号申请人:王生奎,汉族,居民,住合水县。被申请人: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军,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永彬,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申请人王生奎于2017年6月28日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彬挂靠的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一辆,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生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永彬挂靠的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王生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景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