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泽斗、徐贤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泽斗,徐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37号之一申请人:杨泽斗,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徐贤金,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杨泽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徐贤金的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董启宗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珠海一区×××房产一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未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的扣押。解除对担保人董启宗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珠海一区×××房产一处(权证字号:南房买卖契字第×××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杨泽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