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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永红等与文丕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王小军,冯晓东,何自军,李春华,黄洪艳,黄甫明,文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一段。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鹤鸣路。申请执行人冯晓东,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申请执行人何自军,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女,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新安路。申请执行人黄洪艳,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刘家巷。申请执行人黄甫明,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文笔巷。被执行人文丕清,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李永红等与文丕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永红等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文丕清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蒲邦槐审审判员  黄 斌审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书记员金晓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