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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广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广福,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史广福,身份证号2306021964********,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号5门***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滨江国际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唐玉荣,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史广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史广福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史广福确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广福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史广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广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