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泽民与魏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民,魏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168号原告:魏泽民,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魏纯宏,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临漳县。原告魏泽民与被告魏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魏泽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泽民负担。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