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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菅原淑惠与菅原真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菅原淑惠,菅原真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菅原淑惠(SUGAWARAYOSHIE),女,1940年7月27日出生,日本公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菅原真子(SUGAWARAMASAKO),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日本公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市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菅原淑惠因与被上诉人菅原真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7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裁定列明的当事人为原告菅原淑惠(SUGAWARAYOSHIE)、被告菅原真子(SUGAWARAMASAKO),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但原审原告菅原淑惠已于2016年5月23日死亡。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一审裁定的原告主体有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7930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代理审判员  赵 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林家诚书 记 员  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