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徐梓健与文静、段佐金、段孟廷、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沙淇��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梓健,文静,段佐金,段孟廷,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徐梓健,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文静,女,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段佐金,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段孟廷,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组织机构代码:74467197—4。法定代表人:段佐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寿音街。组织机构代码:20679919—6。法定代表人:段佐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组织机构代码:67141363—1。法定代表人:段佐金,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徐梓健与文静、段佐金、段��廷、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39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司法查询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院(2017)川71执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枫审判员 李 惠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