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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工商集团黄山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集团黄山总公司,心族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异28号申请执行人: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忠信,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朋。被执行人:上海农工商集团黄山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B430室。法定代表人:汤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心族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4幢6楼630室。法定代表人:吴以康。本院在执行(2015)沪一中执字第257号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沪仲案字第1232号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工商集团黄山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资产混同,第三人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嘉力臣重型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心族实业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国平审判员  宋 贇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