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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伟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许耀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砚乔、曹怡婷,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伟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伟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谎称1590****9号码“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违法,向黄伟洲公开赔礼道歉,返还2014年11月、12月的WLAN上网费(1.53+2.67=4.2元),并按其公开承诺赔偿8.4元,赔偿黄伟洲1000元,此项计1008.4元;4、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赔偿因乱扣WLAN上网费等导致停机(2015年1月)、交通费、利息损失等500元,此项计515元;5、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未经黄伟洲许可,2015年3月删除1590****9“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向黄伟洲公开赔礼道歉、退一赔三,并恢复原状,此项为5940元。以上合计7463.4元;6、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黄伟洲通过自助终端查询动感地带预付费号码1590****9的“查询已购买产品列表”,发现1590****9“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右边还有“退订产品”的按钮,遂发送短信“ktwlan”到10086成功开通WLAN业务,并获得账号及密码。黄伟洲仅在2014年11月3日晚上,短暂使用了几分钟WLAN,感觉不佳,遂再无使用WLAN,在中国移动梅州公司2014年11月详单里未记载。2014年11月21日,黄伟洲成功为1590****9充值现金30元,用于支付2014年11月和12月的月租。2015年1月1日上午9点多,发现1590****9无法正常使用,遂充值15元恢复开机。后收到10086发送的“账号余额不足欠费停机,请充值开机”提醒。2015年1月1日上午10:56充值成功后,实际可用余额是29.71元,完全足够扣1月份的月租15元,可见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系统提醒短信混乱。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欺骗黄伟洲开通WLAN业务,在2014年11月、12月违法扣取WLAN上网费(1.53元+2.67元,共计4.2元)。2015年3月,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未经协商,未经黄伟洲许可,擅自删除1590****9“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内容,造成黄伟洲至今无法按照“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约定,也无法按照“30小时随e行WLAN省内流量”的内容正常使用WLAN上网。一、黄伟洲通过自助终端“查询已购买产品列表”,看到1590****9“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右侧还有“退订产品”的按钮,任何正常人都不会认为这是一个没有订购成功的套餐。因为“查询已订购产品列表”、“包含”、“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退订产品”这些字眼的内容具体确定。黄伟洲没有选择“退订产品”按钮,而是发送“ktwlan”短信到10086开通WLAN上网功能就是同意“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优惠套餐的意思表示。二、自助终端没有任何“有效期”的提示,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书面承认“内部操作流程不完善,没有及时删除错误显示”,黄伟洲此前根本不可能知道这是一个失效的套餐。受“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诱惑,黄伟洲发送“ktwlan”短信到10086成功开通WLAN上网业务,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认为系统有告知当时实行的6种WLAN套餐内容,该6项套餐内容并未包含“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优惠套餐,黄伟洲对其使用行为会产生相关上网费是清楚并接受的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判决内容明显不当,一审判决书选择性地不记录“起诉状”、“证据清单”、“庭审笔录”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黄伟洲查询自助终端内容的时间是2014年11月3日,而非2013年9月1日。四、一审判决将事实、合法成立的合约“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偷换概念成“新的要约”,将非法扣取的WLAN费用偷换概念成“数据业务费”。2014年12月根本没有产生0.15元的语音费用。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语音费用0.15元”是无中生有。黄伟洲发送“ktwlan”指令到10086,开通WLAN业务,是对“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承诺。此外,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极为不合理。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应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五、黄伟洲要求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利息、交通费等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六、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因自身过错的原因,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及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理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的规定。七、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没有通过合法的形式撤销“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第六条的规定。八、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多次公开阻止书记员记录黄伟洲的发言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在2017年1月19日第2次开庭时,无视黄伟洲的复议申请,超期至今仍未作出裁定,采信尚未生效的判决内容。九、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当。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的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等,《电信服务规范》第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辩称,一、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扣取黄伟洲上网费合理合法,不存在欺骗黄伟洲的行为。1、动感地带2G网聊卡(19元/29元/39元套餐)包含“国内上网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优惠套餐内容,该优惠套餐的优惠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优惠到期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系统已经关闭了办理该优惠套餐。而黄伟洲是在2013年9月1日向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购买并激活1590****9号码,此时已过了优惠时间,故黄伟洲不能享受该优惠。2、在“国内上网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优惠套餐的优惠到期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各个营业厅和官方网站发布宣传单和公告告知客户(黄伟洲)该优惠套餐已到期的事实,并且黄伟洲在开通WLAN业务功能时,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的系统也有返回当前实行的6种WLAN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内容,并告知:不办理上述套餐或使用超出套餐后按0.1元/M计算。在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并且黄伟洲也明知优惠套餐已过期以及当前实行的6种WLAN套餐的价格、所含的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WLAN功能,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该使用行为会产生相关的上网费,由此可知,黄伟洲对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的扣费行为是明知并接受的。二、关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2015年1月1日扣取黄伟洲15元实际为扣取月租费用,并非乱扣WLAN上网费。2015年1月1日是黄伟洲所使用的1590****9号码月结日,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扣取15元为月租,并且根据黄伟洲提供的短信截图也可证实,其是因账户余额不足,月结扣费失败导致欠费停机。故黄伟洲认为其停机是因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乱扣WLAN上网费没有事实依据。三、关于删除“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问题。“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优惠套餐的有效期截止2012年12月21日,优惠到期后,由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内部操作流程不完善,没有及时删除错误显示,经黄伟洲反映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及时对系统显示问题进行整改修正,因此,该删除行为属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纠正内部系统错误显示,并不需要经过黄伟洲的同意。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伟洲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黄伟洲的上诉。黄伟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谎称1590****9号码“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违法,向黄伟洲公开赔礼道歉,返还2014年11月、12月的WLAN上网费(1.53元+2.67元=4.2元),并按其公开承诺赔偿8.4元,赔偿黄伟洲1000元,此项计1008.4元;2、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赔偿因乱扣WLAN上网费等导致停机(2015年1月)、交通费、利息损失等500元,此项计515元;3、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未经黄伟洲许可,2015年3月删除1590****9“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向黄伟洲公开赔礼道歉、退一赔三,并恢复原状,此项为5940元。以上合计7463.4元;4、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1日,黄伟洲以实名向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申请登记使用预付费手机号码1590****9,并激活使用。登记时,双方无约定套餐消费内容。2014年11月3日17时36分,黄伟洲发送“Ktwlan”到10086,成功开通中国移动WLAN业务,获得账号1590****9和密码。2014年11月,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扣取黄伟洲需支付数据业务费1.53元。2014年12月,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扣取黄伟洲需支付数据业务费2.67元,语音费用0.15元。2015年1月1日,黄伟洲成功充值15元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以短信方式提醒:“因您账户余额不足扣取月结日所需划扣费用15元,月结扣费失败导致欠费停机,为保障您的通讯服务不受影响,请及时充值开机。”黄伟洲以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没有履行“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30小时随e行WLAN省内流量”的承诺,构成欺诈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作出答辩。2015年12月,黄伟洲曾以1590****9手机记载接收3条短信、超收流量收费,构成不当得利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2016年4月,黄伟洲对1590****9手机扣费问题,以不服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在一审庭审中,黄伟洲以上述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审理无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法口头裁定驳回申请。黄伟洲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与黄伟洲签订、履行电信合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口头裁定驳回追加申请。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不予准许。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黄伟洲表示不同意质证,对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提交证据不予采信。由于本案需要审查是否重复起诉的程序性事项,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该院作出的(2015)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1402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并进行审查质证,经审查认为黄伟洲诉讼请求与前诉不同,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一审庭审中,黄伟洲提出回避申请和复议,依法均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为,黄伟洲向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申请登记1590****9手机号码,并激活使用。黄伟洲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之间存在电信合同关系。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有义务按约定为黄伟洲提供通讯服务,黄伟洲有义务按约定支付通讯服务费用。因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黄伟洲手机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应支付费用时,通过短信提醒和限制黄伟洲使用该号码,并及时提示黄伟洲履行义务,是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中国移动梅州公司通过自助终端和其他形式发出内容:“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30小时随e行WLAN省内流量”优惠方案,应认定为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向服务客户发出新的要约,客户对该要约作出对应承诺,新约定内容对双方有效,具有约束力。在客户作出承诺前,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可依法定方式撤销要约。黄伟洲、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确认在订立电信合同时未设定通讯服务套餐。黄伟洲成功开通中国移动WLAN业务后,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向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申请定制和接受该套餐,不能认定黄伟洲对该套餐优惠方案已作出承诺。因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新要约约定的套餐,黄伟洲不能享用。黄伟洲使用1590****9手机产生数据和语音费用,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扣取该费用,符合合同履行义务约定。黄伟洲要求因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存在欺诈、停机造成损失,请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返还费用和赔偿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伟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伟洲负担。二审中,黄伟洲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自助终端录像截图2张。证明自助终端有“查询已订购产品列表”、“包含”、“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退订产品”字眼,黄伟洲没有选择“退订产品”按钮,而是发送ktwlan短信到10086开通WLAN上网功能就是同意“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优惠套餐的意思表示。与证据3、证据4共同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虚构“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内容,损害黄伟洲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2:涉案号码开通WLAN业务短信截图。证明成功开通中国移动WLAN业务,没有任何关于必须开通套餐的明确提示,也没有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声称的开通6种WLAN流量套餐的提示。结合证据1的相关信息,黄伟洲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优惠套餐,已经不能使用。证据3:涉案号码2014年11月详单照片。与证据1、证据2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谎称“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损害黄伟洲合法权益的事实。2014年11月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骗取WLAN费用1.53元。证据4:涉案号码2014年12月详单照片。与证据1、证据2共同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谎称“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损害黄伟洲合法权益的事实。在2014年12月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骗取黄伟洲WLAN费用2.67元。证据5:动感地带网聊卡宣传简易单张。与证据3、证据4共同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2014年11月和12月没有履行“30小时随e行WLAN省内流量”的书面承诺。证据6:2014年11月21日充值30元短信截图。证明黄伟洲履行了充值缴费义务,因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乱扣WLAN上网费1.53元和2.67元造成停机,导致黄伟洲被迫无奈只能去营业厅充值15元开机。证据7:2015年1月1日充值与停机短信截图。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谎称账户余额不足15元,乱停机的事实。与证据8形成相互关联的证据链,足以看出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的系统极为混乱,损害黄伟洲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8:充值记录查询截图。与证据6、证据7共同证明2014年11月21日1590****9现金缴费30元,变前金额3.61元,变后金额33.61元。收到赠送预付话费0.3元,11月21日实际余额为33.61+0.3=33.91元。与证据6、证据7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因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扣取WLAN上网费4.2元,导致2015年1月1日停机。证据9: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证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与用户协议而擅自开通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证据10:关于客户反映WLAN方面查询情况的复函。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经书面承认了争议套餐内容在2013年9月1日购买之前已经配置在1590****9的套餐内。证据11:关于黄伟洲反映WLAN问题的说明。与证据1、证据2、证据10共同证明既然争议套餐内容在2013年9月1日购买、激活之前就已经配置在1590****9的套餐内,就无需黄伟洲主动申请开通。证据12:WLAN套餐相关说明。结合证据3可反证已开通“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套餐,否则不可能按时长计费。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经书面承认WLAN扣费,反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将WLAN扣费偷换概念成“需支付数据业务费”。证据1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截图。结合证据1至证据9的内容共同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十)项。证据1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截图。结合证据1至证据9,共同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违反《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证据1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截图1和图2。结合证据1至证据9,共同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根据第十六条,构成侵害黄伟洲合法权益的事实,而且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证据16:“价格欺诈”的百度百科截图1和图2。结合证据1至证据3,证实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构成价格欺诈的事实。证据17:XXX作政府工作报告讲话内容。证明“国务院总理XXX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三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群众花钱消费少烦心、多舒心。”经出示质证,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认为:证据1、2、3、4、5、6、7在一审已提交,质证意见按一审的质证意见。证据8,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1590****9手机号停机原因是因为该号码预存话费不足以扣取月租。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不存在欺骗和误导行为。证据9、13-17,来源于网络,无法核实真实性。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这些证据没有关联性,且不属于证据。证据10、11,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涉案号码确实配置了上网优惠,但这优惠在2012年12月31日已过期,黄伟洲没有再开通其他优惠是不能使用。证据12,对三性无异议,关于扣费的问题,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对涉案号码是按照时长计费,原因是该卡在制作时是按时长计费,在优惠过期后,黄伟洲没有再订购新的流量套餐。所以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扣费是按照原来已经过期的优惠计算标准来扣费的。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关于开展3月个人市场系列营销活动的通知》,拟证明“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优惠期从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内上网时间改为省内上网时间。黄伟洲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此证据的三性有异议。证据没有出示原件,没有对外公布国内优惠改成省内优惠,这只是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的内部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从套餐名称上与移动公司备案的套餐不一样。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提交证据的套餐没有“包含”、“时间”这两个词,备案证据套餐是“国内上网30小时”,与黄伟洲的套餐是不一样的。本院对除一审判决书第6页顺数第5行中“语音费用0.15元”外的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履行电信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但黄伟洲的起诉请求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黄伟洲在二审中明确选择合同之诉,故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就1590****9手机号“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达成合意。黄伟洲在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校园营业厅的自助终端机查询其所属的1590****9手机号产品列表第32项写明“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随后黄伟洲发送“ktwlan”到10086,获取了WLAN业务账户名和密码,黄伟洲以此主张其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经就1590****9手机号“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达成合意,其所属的1590****9手机号可以享受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优惠,无需额外支付WLAN上网费用。首先,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对动感地带2G网聊卡19元套餐推出每月赠送国内30小时WLAN时长优惠,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延续网聊卡套餐包含一定的WLAN时长优惠,调整包含的WLAN时长优惠范围,由国内调整为只包含省内,即网聊卡19元套餐赠送省内30小时WLAN时长。根据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提交的宣传单显示,上述优惠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且广东移动官方网站也于2012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写明19元套餐赠送省内30小时WLAN时长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而1590****9手机号是黄伟洲在2013年9月1日以实名向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申请登记并激活使用,登记时双方无约定涉案套餐消费内容,此时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就2G网聊卡19元套餐推出的每月赠送国内30小时WLAN时长优惠已经到期,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就上述优惠发出的要约已经失效,1590****9手机号无法享受上述优惠。其次,自助终端机中查询的产品列表是历史汇总表,其中包含了现在可以使用及手机卡制作当时可使用的过期产品,“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属于已过期产品。且产品列表中并没有开通的链接或注明开通的方式等引导客户开通该优惠的提示,故不能视为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产品列表中发出了1590****9手机号“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要约。第三,黄伟洲陈述其发送“ktwlan”到10086是从其他产品中知晓的开通方式,而并非是“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产品的开通方式。因此,黄伟洲发送“ktwlan”到10086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对“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优惠的承诺。综上分析,不能认定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与黄伟洲就1590****9手机号“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达成合意,1590****9手机号不能享受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的优惠。因此,一审法院对黄伟洲要求返还WLAN上网费4.2元,支付停机所致的交通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黄伟洲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属侵权纠纷范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黄伟洲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伟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自辉审判员  罗锡芳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