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刘某某非法组织卖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非法组织卖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4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公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政、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被告人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发布消息,招募社会人员出卖血液牟利。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招募黄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等12人。同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和分工,组织、带领上述社会人员至本市徐汇区双峰路XXX号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附近汇合,欲从上述参与卖血的社会人员所获营养费中抽头牟利���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均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李某某、代某某、陈某某、杨某、闫某某、翟某某、岳某、王某、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话、短信、QQ及微信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