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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汉族,住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住金台区蟠龙镇冯家崖村。韩某与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0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孩子生活教育费自2014年2月至2017年1月,每月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